近日有报道说,上海生源的免费师范生必须先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这个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有必要的。享受了免费教育,当然应该尽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这样的规定,这样的报道,读来令人感觉不爽,好像免费读了师范,就要被“发配”当十年教师,还要先去农村,否则就要赔偿。
这种强制性的条文,其实是起着一种暗示的作用:愿意当教师的人很少,尤其是愿意在农村的义务教育学校任教者更少,所以必须“有言在先”,必须有“君子协定”。于是,“协议”不啻为“卖身契”。而旁观者,会不会对此不解、害怕?后来者,会不会对教师职业畏首畏尾、止步不前?现在,一边在说教师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各项政策吸引众多年轻人乐意从教,一边却强行规定从教年限,不是显得有点自相矛盾吗?既然教师职业那么有吸引力,何以害怕免费师范生改行、流失?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免费师范生,要在根本上鼓励和支持他们终身从教。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要培养他们担当教师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真正从内心热爱这个职业,自觉自愿地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不然,即使规定了“十年”期限,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或者混日子熬过十年,这能教得好书吗?
有些规定,初衷是好的,也在理上,但就是过于浮躁、功利了一些,其社会效果未必良好,甚至会适得其反。因此,即使是“行政命令”也要讲求艺术性,对公众的报道更要有策略。这是否也可视作执政水平的一个表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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