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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公布了《2007年跨国公司在华形象公众评价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有81.29%的受访者认为跨国公司存在歧视中国员工现象。据称,这份报告是对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等珠三角城市以及北京、上海、杭州等中心城市70家在华跨国知名企业的调查结果。(《广州日报》3月17日)
其实,跨国公司不仅歧视中国员工,还歧视中国消费者。从调查报告中可以发现,跨国公司令中国公众最反感的4大行为几乎均与歧视有关,如销售同样的商品却对中国消费者制定更高的价格;产品中文说明书隐瞒某些英文说明书上所列的产品缺陷和提醒;把污染产业转移到中国生产;以中国法律法规为借口拒绝为购买同样产品的中国消费者进行赔偿等。
应当说,跨国公司之所以能成其大,能在不同的国家站稳市场,除了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有较高的生产经营能力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当地消费者认可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为什么一些跨国公司唯独在中国表现不佳,甚至敢于公然歧视中国员工和消费者呢?在笔者看来,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自我歧视”。
“自我歧视”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执法中的问题。在立法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设置是较低的,对企业员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也是较低的。
首先是法律内容本身有缺陷和漏洞,赋权不到位。例如,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连何为歧视都没有明确界定;二是对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较轻,不能形成有效威慑;三是对员工和消费者的赔偿补偿标准过低,既无法调动其与违法作斗争的积极性,也不足以对企业形成警示。比如企业违法用工、超强度加班,员工往往不敢维权,因为胜诉的结果不过是获得区区几倍的工资补偿,不仅没有惩罚性赔偿,而且还可能失去工作机会,可谓得不偿失。再比如,一个中国人在国内的伤亡赔偿只有数万或数十万元,而且还存在城乡差别。而一个中国人到国外维权或者在国外伤亡,获得的赔偿补偿额就会百倍甚至千倍于国内。包头空难和韩国冷库爆炸事件都是典型的例证。中国人自我确定的“低价位”,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实质上是一种“自我作贱”。
即使在如此宽松的法律背景下,现实执法也还存在不严格、不到位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公开媚商,为招商引资特别是引进外资制定许多优惠政策,给予大量法外特权,往往以法律折扣和员工利益作为交换条件。如此一来,跨国公司岂能不歧视中国员工?
显然,要获得别人尊重,首先要自尊。要让跨国公司消除歧视中国员工和消费者,首先要提高中国员工和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努力改变中国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权利“凹地”现象。
(作者系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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