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据悉,这已经是该条例进行的第四次审议,创下省人大常委会历史上审议次数之最。相比于之前的修改草案,《条例》加大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与处分。同时,如果违反食品标准生产食品的,按照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的标准,最高可处20倍的罚款。
省政府应适时制定标准
食品安不安全,食品安全的标准是什么,对于一些食品标准,市民经常感到疑惑。《条例》规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安全食品要立即召回
相比于之前的食品召回制度,《条例》增加了条款对生产者、销售者、餐饮经营者的召回义务分别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
信用不良者受重点监控
以后市民购买食品或就餐,可以根据其信用等级来选择。《条例》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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